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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出台奖励政策 鼓励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造
时间:2016-10-10 来源: 转载自太原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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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自太原日报

 

据太原市有关部门了解,日前,市环保、经信、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减少燃煤总量推进大气环境改善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鼓励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清洁环保改造,以进一步减少燃煤总量,加速改善大气环境。

 

《意见》提出,鼓励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清洁环保改造。改造方式以集中供热为主,燃气、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、电、太阳能清洁能源为补充。改造按照“因地制宜、可再生能源优先”的原则,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能够替代的,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。

 

鼓励实施集中供热改造。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,按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。鼓励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造。完成燃气、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、电、太阳能清洁能源改造的,按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。鼓励清洁能源供热第三方运营。与供热用户签订长期运营合同(5年以上)的污水源热泵、空气热源泵、地源热泵、燃气、电、太阳能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,按照供热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5元。

 

《意见》对“煤改电”着墨较多。其中明确,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“煤改电”供热改造。主要区域为农村地区、县城周边、城乡接合部居民用户。优先考虑完成保温改造的现有居民建筑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建居民建筑;城乡学校、卫生院、乡镇商业网点、乡镇和村委会办公楼、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厂房等公共建筑;完成拆迁改造的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地区、新城周边地区、生态涵养重点地区、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、山区搬迁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等整村改造村庄。

 

采暖“煤改电”的居民用户,执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政策;一般工商业用户,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政策。用电价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。

 

结合山西省相关政策,《意见》明确了居民用户补贴标准: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,设备购置费用由省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,省、市两级财政最高补贴不超过两万元/户;省、市两级财政对低谷时段居民用户用电价格各补贴0.1元/千瓦时,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.2万千瓦时。对以前年度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“煤改电”居民用户,严格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,市级财政对低谷时段居民用户用电价格补贴0.1元/千瓦时,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千瓦时。

 

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、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集体用户,设备购置费用由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。

 

以供暖经营服务业务形式,对居民住宅小区实施集中连片采暖“煤改电”的,严格落实居民用电峰谷电价政策,相应供暖“煤改电”热源项目设备投资,项目完成后,按照市场同类设备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20%—30%的奖补,依照山西省有关政策,省、市财政各负担奖补总额的50%。

 

《意见》提出,鼓励市区范围内的城边村、农村实施“煤改气”供热改造。完成“煤改气”供热改造的,每户奖励5000元设备购置费,每户奖励1500元/年采暖运行费(含往年已改造的住户)。

 

对原煤散烧控制区内暂未完成整村拆除改造或供热、气化改造的城中村、棚户区、农村以及蔬菜大棚、花卉大棚等全面推广使用洁净焦炭。市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定民用洁净焦炭生产企业,市、县(区)两级财政补贴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。补贴原则为民用洁净焦炭到户价格略低于当年采暖燃煤市场价格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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