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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推进城乡采暖“煤改电”
时间:2016-08-15 来源: 电采暖快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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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到2020年,形成年均60亿度以上新增电力消费能力

○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

○设备购置费省、市补贴总额最高可到20000元/户

○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可到12000度用电量

   
日前,我省出台《推进城乡采暖“煤改电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,按照“市场运作、政府引导,统筹兼顾、因地制宜,试点先行、稳步推进”的原则,通过开展采暖“煤改电”试点,进一步调整优化城乡供热能源结构,减少燃煤锅炉污染,促进富余电力消纳和相关装备制造业发展,积极探索和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清洁、低碳、安全、高效新型能源消费方式。

《方案》提出,2016年完成5000户居民、50个高速公路服务区(收费站管理办公区)采暖“煤改电”试点任务,在有条件的学校、医院、商场、办公楼、厂房等公共建筑试点推广电采暖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全省力争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“煤改电”任务,有条件地区实现学校、医院、养老院、旅游景点等公益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、村委会等电采暖全覆盖,到2020年,形成年均60亿度以上新增电力消费能力。

《方案》要求,结合各地实际和不同方式技术经济特点,科学选择空气源热泵、蓄能式电暖器、蓄能式发热电缆、大型热库、地源热泵等采暖“煤改电”路径。

在支持政策上,我省将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对采暖“煤改电”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;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,设备购置费用由省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1/3,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/户;省、市两级财政对采暖季低谷时段电价各补贴0.1元/度,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度用电量;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、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,设备购置费用由省、市、县三级财政各补贴1/3;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(收费站管理办公区)现有采暖燃煤锅炉逐步实施“煤改电”,改造投资由省级财政在项目完成后,按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10%—20%的奖补。

同时,我省还将加大对电采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,引进设备制造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建厂,有关部门要在土地、税费、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;鼓励企业加强生产制造和研发创新,提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,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给以适当支持;同质同价前提下省内企业生产的电采暖设备优先纳入招标范围,优先推荐使用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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