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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能工程招投标之“怪”谈
时间:2012-06-10 来源:imsi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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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招投标中暗箱操作的怪现象表现在各类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,最为典型的是在工程招投标领域。随着国家一系列法律、法规的颁布实施,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、方式、程序和责任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,不愿招标、抵制招标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。但与此同时,投标人走关系、跑门路或当“托儿”陪标,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之间权钱交易、暗箱操作、内定招标人的“猫腻”现象仍时有发生。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投标也不例外,总结一下,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“怪”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。

怪现象之一:明标暗定

其一是在“标的”上作文章。从表面上看,建设方手中各项手续、招标文件、公告等一应俱全,符合公开招标投标的要求,私下里却将标底泄露给“内定”的竞标者,使其“一投即中”。

其二是在“选择”上作手脚。特别是在邀请招标的“有限竞争招标”过程中,更容易出现明标暗定现象。本应邀请三家以上能力强、资信好、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。但是有些建设单位为了将工程发包给“内部钦定”的项目经理,他们用足“选择”权,装模作样地邀请其他几家资质等级低、业绩较差的施工企业前来竞标,如此以来,其“意中人”便“十拿九稳”。山东青岛某镇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参加市区某事业单位的项目工程投标整个过程,该公司十分优秀,顺利过关,可最后在开标的时候,中标的却是另一家综合实力远不及他们的小公司。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,靠实力取胜的施工单位除了感叹关系不硬之外,也无可奈何。

其三是在“分包”上下功夫。如果前两招不灵,建设方就会以赶工期、进度滞后等为理由,指定分包单位,拦腰砍掉“油水大”的分项工程让“自己人”来施工,而中标单位碍于诸多因素只有忍气吞声。

怪现象之二:规避招标

根据有关地区的规定,工程造价达到一定标准,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。为了规避招投标,有的建设单位把功夫下在“源头”,在报建项目时,瞒报少报,或化整为零,使工程项目规模低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,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。这样既可内定关系人承建,又可少交各种规费。有的建设单位以土地开发、招商引资为名,指定施工企业承建,合同上冠以“引资开发”,实际上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,逃避工程招投标。甚至有些地方领导还利用职权,将工程强行肢解,使肢解后的每项工程都达不到要求,从而可以通过议标的方式自己指定施工队伍。

怪现象之三:哄抬标价

其一是“围标”。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、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,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,排挤竞争对手,把工程收入自己囊中

其二是“串标”。投标单位之间、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,骗取中标。从方式来看,“串标”可以分为投标人之间“相互串通投标报价”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。一些项目经理为承揽工程不遗余力做好“前期工程”,串通建设单位并邀请几家建筑公司报名参加招投标,开标、评标均按部就班进行,但不管谁中标,都是这个项目经理承建。

怪现象之四:非法挂靠

正所谓“背靠大树好乘凉”。“非法挂靠”是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企业,为了承揽工程,以挂靠方式,借用信誉好、资质硬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参与工程投标。现行评标多采取百分制评分法,“企业素质分”占很大比重。挂靠的资质等级越高、经济实力越强、项目经理越有名气,最终得分就越高。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流企业中标,三流项目经理承包,工程质量大打折扣。更有甚至,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能力的社会“自然人”凭借挂靠揽到工程后,转手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信誉差、资质低的企业(或个人)去施工,最终导致出现质量低劣的“豆腐渣”工程。

怪现象之五:弄虚作假

主要表现在一是事先以“漏项”为由隐瞒部分工程,等到中标签合同时再追加,在“讨价还价”中,乙方不会吃亏,而甲方人员还可以得实惠;二是事后随意增加工程量,且按时结算,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,类似的现象被人们戏称为“三拍工程”(拍脑袋决策、拍胸口保证、拍屁股走人)或“三边工程”(边勘测、边设计、边施工),最终成为劳民伤财的“腐败工程”。一些手眼通天的项目经理,在建设方招标文件下达后就开始“运作”,千方百计“结交”该工程的编标人员,与编标人员勾结,使编标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编标,从而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该工程的承包权。

以上这些都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怪现象,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,花样还在不断翻新,彼此之间配合更加默契,利益互补,利害相关,不仅成功率高,且欺骗性更大,隐蔽性更强,查处难度更大。

在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怪现象,看起来十分复杂,有的是投标单位联合作弊,有的是招标单位滥用职权,有的是招投标单位沆瀣一气,但究其原因,主要有三个方面:工程市场“僧多粥少”;建筑法规“不够完善”、主管单位“监督不力”。

杜绝怪现象对策

暗箱操作的怪现象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,共同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,同时也助长了腐败风气蔓延。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,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创新,既要立足当前,也要面向长远,探索治标治本之策。

一、健全法规制度

在贯彻执行落实《建筑法》、《招标投标法》等相关法律过程中,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有关规章制度,如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制度,大力提倡公开招标,尽量少用邀请招标,严格控制议标;采用综合定量评价法或综合定性法等科学的评标办法等,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,遏制权力进入市场交易,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。

二、完善工程交易机构职能

为保证工程招投标的公开、公平和公正。各地相继建立了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,而要发挥这些交易机构的作用,还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的职能,强化硬件、软件建设,形成“一站式管理,一条龙服务”,使其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,防止出现既当裁判员、又当运动员现象,真正形成健康有序、规范建筑工程市场。

三、强化监督检查

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联手监督,形成合力。

四、场内监督

确保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场交易,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招标投标要把住四个关口。即选择投标者关,招投标方案关,招标标底关,开标、评标、定标关。

五、场外监督

把对有形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延伸到施工现场,对在建工程进行跟踪检查,查各类手续是否齐全,查工程管理人员是否到位,查工程资金来源与去向等,及时发现问题,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六、加大查处力度

对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章行为,必须依法纠正和查处,不仅要处理项目经理,还要处理建筑工程企业,不仅要处理建设单位,还要追究领导责任,不仅要给予经济等行政处罚,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对触及刑律者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七、建立长效机制

推进诚信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加强行业自律,更好地发挥诚信机制的作用,逐步在行政许可、市场准入、招标投标、资质管理、工程担保与保险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,积极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,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、支持和市场保障,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,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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